广东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办法(2019修订版)

发布时间:19/09/2019 14:44:59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充分发挥广大规划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激励创新意识,依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是我省城乡规划设计领域的最高奖项,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等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范围的项目。

第三条  广东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表扬奖。

各类别奖项的获奖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申报数量的三分之一,其中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获奖比例为1:3:6。表扬奖数量视具体情况设定。

第四条  广东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  广东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坚持规划的科学性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按照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保护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知识产权,尊重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和个人的原创性。

第六条  广东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的评选工作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评选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严肃性。

第七条  广东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工作由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负责。

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会同相关单位共同负责评选工作具体事务的组织。

第八条  广东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工作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社会的监督。

 

 评选内容和评选标准

第九条  广东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内容包括八类:

一、总体规划:发展战略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乡镇域规划,区域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规划及规划研究等。

二、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实施性规划)及研究等。

四、专项规划(含4小类):

1.基础设施规划: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公共安全设施,信息通信等专项规划及研究。

2.公共服务设施等相关专项规划:教育、医疗、体育、养老、保障性住房等专项规划及研究。

3.村镇规划:镇村体系规划、镇(乡)总体规划、镇详细规划、小城镇规划、村庄规划、特色小镇、村镇整治规划及有关研究等。

4.风景名胜区规划及其他景观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城市双修,品质提升设计,南粤古驿道保护利用活化规划设计等其他规划设计及规划研究类项目。

五、城市设计及有关规划研究:总体城市设计,街区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城市更新,专项城市设计等设计及研究。

六、政策研究:法规、规范、技术指引及标准等各类专题研究,政策和体制机制创新研究等。

七、规划管理信息平台:地理信息系统和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在城乡规划中的应用成果。

八、城市勘察测量:为城乡规划服务的城市测绘地理信息与勘察项目等。

第十条  广东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应坚持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坚持城乡统筹,以人民为中心,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十一条  广东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各奖项水平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省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在规划理念和方法方面有突出的创新,对提升行业技术进步作用重大,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二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省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在规划理念和方法方面有所创新,对提升行业技术进步作用较大,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三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省内较高水平,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提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起到明显的推动作用。

表扬奖:在某些方面具有同类项目的省内较高水平,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提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广东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的城乡规划编制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持有由国家、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应等级认定证书的法人单位。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

(三)申报项目应是评选年度前一年的12月31日以前,经规定程序审查批准的项目。其中修建性规划项目应具备较完整的实施效果。

(四)申报项目为申报单位独立完成或合作完成。广东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省内及省外完成项目、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完成项目均可申报,占省内地市申报名额,但不能在两地重复申报。

(五)国内外规划设计方案征集(招投标)项目,由有规划资质单位提出的综合实施方案可以申报,并附有关方面同意的意见。(六)申报项目材料应包括申报表、本办法规定所要求的相关证明和获得市级评优二等奖以上申报项目的择优排序推荐名单等。

省内规划设计单位与境外规划设计单位合作完成的规划项目可以申报,申报要求与前款一致。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必须附有项目委托方意见,由申报单位向市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划行业组织)申报,经核实后,由市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划行业组织)将申报材料统一向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推荐报送。

广东省高等院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省直属规划设计科研单位申报项目应由本单位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附项目委托方意见一并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为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牵头单位必须在申报前先行征求合作单位意见,并在申报时附有合作单位出具的认可证明材料。 

评审工作正式开始后,申报项目的合作单位与人员名单不得修改。申报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按地域和单位双因子实行总量控制。

(一)地域控制。组织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的地级市应推荐二等奖以上项目,其中地级以上市(广州、深圳)申报项目不超过100项;其他地级市申报项目不超过70项。

(二)单位控制。各编制单位的申报总数原则上不超过以下数量:甲级规划编制单位25项,乙级规划编制单位10项,丙级规划编制单位5项。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通过不同渠道重复申报。

申报总量只对第一至第七类项目进行控制。规划管理信息平台和城市勘测两类的申报数量不做具体控制。

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或分项目不应另行申报。

已经参加其他奖项评选的项目不得申报。

在历届广东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的评选中落选的项目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六条 省内规划设计单位在国外(境外)承接的规划设计项目可以申报,但申报材料需附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或业主对该项目的评价证明。

 

 评审及评选结果的公布

 第十七条  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负责组织建立广东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组委会下设评审组和监审组。

组委会按照《广东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组织委员会工作规则》进行工作,负责对评优过程中相关问题做出决定。评审组在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的专家库中遴选的专家组成。广东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审专家应是具备高级技术职称、1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规划专家。监审组由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及地方规划协会代表组成,人员不应少于3人。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实行专家回避制度,接受监审组的全程监督。

回避采取如下原则:

(一)评委为市级规划行业主管部门人员,不参加本市项目的评分;

(二)评委不参加本单位项目的评分。申报项目为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评委为合作单位的不参加该项目评分;  

(三)评委与项目参加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不参加该项目评分。

第十九条  广东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审程序:

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会同的相关单位组织项目的评审工作。各评审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

(一)项目初审。由协会秘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有效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等环节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向申报单位提出补充、修改或退回意见。汇总初审意见后形成初审报告,提交专业评审组审核。

(二)综合评审。组织专家对参选项目进行综合评审,采取记名打分方式,提出广东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获奖项目的提名名单。

(三)公示。将广东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项目提名名单及项目主要编制人员名单在有关媒体、协会网站和公众号公示10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

(四)组委会会议审定。根据公示情况,按有关规定将广东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提名名单报组委会会议审定,提出终审意见。

第二十条  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根据组委会的终审意见,批准并公布广东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对获得广东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一、二等奖的项目按排名择优推荐参选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

第二十二条  对于确定缓评的项目,由组委会确认缓评理由,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可以在下一届评选工作时向组委会提出复评。

 

第五章  奖励和惩处

第二十三条  对获全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的项目,向获奖单位颁发奖状,向主要规划设计人员颁发获奖证书。

第二十四条  获全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项目的完成人原则上不超过15人,特大型合作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人。

第二十五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必须遵守相关工作纪律,以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进行评选工作。对于违反相关评审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组委会会议决定,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二十六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经组委会会议审定,由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决定撤消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以不良诚信记录在案。

对于有关情节性质严重的,组委会可以决定取消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申报资格,并在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工作的全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过程将在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广东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办法》(粤规协﹝2017﹞1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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