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批

发布时间:30/04/2021 13:14:09

    一、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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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认定的申请和办理。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 4 月 23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一)有法人资格; (二) 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 度。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二)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2 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法人资格;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其中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 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3.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4.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5.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6.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资质升级核定的,需取得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满 2 年。

    (二)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2.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五、基本办理流程

    (一)接收报件和受理


    申请单位通过“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报申请资料,上传附件材料,提交申报申请;部政务大厅接件并受理。

    (二)部内审批

    自然资源部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报部审批。

    (三)办理批复

    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布公告,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10 个工作日内由部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资质证书。

    办理流程图见附件。


    六、申请材料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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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申请人权力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部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相对人有权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行政相对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部认为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部逾期不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行政相对人按照我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部仍不受理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依法改正。

    4.我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5.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书面说明理由,行政相对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行政相对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行政相对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部行政许可决定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行政相对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部提出变更申请,经我部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部对行政相对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行政相对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行政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4000996938 

    (三)电子邮件咨询:xzspzx@mail.mnr.gov.cn 


    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监督、投诉电话:010-66151646 

    (二)监督、投诉邮箱:xzspts@mail.mnr.gov.cn 


    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8:30~11:30; 下午 2:00~5:00。 


    十一、公开查询

    1.申请单位可登录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获取审批状态和结果。 

    2.可通过自然资源部政务服务平台,查看公示和公告结果。

    查询电话:4000996938 


    十二、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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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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