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项目推荐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8/02/2022 10:27: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充分发挥广大规划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激励创新意识,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项目,应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范围。

第三条  广东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项目推荐等级设置为一等、二等、三等。

各等级推荐项目总数合计原则上不超过申报数量的60%,各类别项目一等、二等、三等数量比例原则控制在1:3:4。可根据项目水平质量酌情调整获奖比例,经全体专家表决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四条  广东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项目推荐为两年一次。

第五条  广东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项目推荐应坚持规划的科学性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按照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保护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知识产权,尊重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和个人的原创性。

第六条  广东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项目推荐的评选工作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评选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严肃性。

第七条  广东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项目推荐评选的相关组织工作由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协会负责。

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协会会同相关单位共同负责评选工作具体事务的组织。

第八条  广东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项目推荐评选工作接受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指导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项目推荐范围和评选标准

 

第九条  广东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项目推荐范围涉及九大类,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城市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相关专项和研究、城市勘察测量设计、规划新技术应用等。

第十条  广东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项目推荐评选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城乡统筹,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十一条  不同等级的广东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项目水平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等:达到同类项目的省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在规划理念和方法方面有突出的创新,对提升行业技术进步作用重大,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二等:达到同类项目的省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在规划理念和方法方面有所创新,对提升行业技术进步作用较大,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三等:达到同类项目的省内较高水平,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提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起到明显的推动作用。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广东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项目推荐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规划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规划工作编制资质。

(二)推荐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

(三)推荐项目应是通知评选年度前一年的12月31日以前,经规定程序审查批准的项目。其中实施性规划项目应具备较完整的实施效果。

(四)推荐项目为申报单位独立完成或合作完成。本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省内及省外完成项目、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完成项目均可推荐申报,占省内地市推荐申报名额,但不能在两地重复推荐申报。

(五)国内外规划设计方案征集(招投标)项目,由有规划资质单位提出的综合实施方案可以申报,并附有关方面同意的意见。

(六)推荐项目完成人不超过15人。

(七)推荐项目材料应包括申报表、本办法规定所要求的相关证明和各推荐单位推荐表格等。

省内规划设计单位与境外规划设计单位合作完成的规划项目可以推荐申报,要求与前款一致。

第十三条 省内规划设计单位在国外(境外)承接的规划设计项目可以申报,但申报材料需附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或业主对该项目的评价证明。

第十四条  推荐项目必须附有委托方评价证明和专家会评审最终意见,由项目推荐单位向市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划行业组织)申报,经核实后,由市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划行业组织)将申报材料统一向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协会推荐报送。

本省高等院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省有关直属规划设计科研单位申报项目应由本单位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附委托方评价证明和专家会评审最终意见一并申报。

第十五条  推荐项目为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牵头申报单位必须在申报前先行征求合作单位意见,并在申报时附有合作单位出具的认可证明材料。 

评审工作正式开始后,推荐项目的合作单位与人员名单不得修改。申报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推荐项目按地域和单位双因子实行总量控制。

(一)地域控制。地级以上市(广州、深圳)推荐项目总数不超过90项;其他地级市推荐项目总数不超过70项。

(二)单位控制。各申报单位推荐项目总数,甲级不超过25项,乙级不超过10项。

(三)城市勘察测量设计和规划新技术应用,推荐数量原则上不受总量控制。

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通过不同渠道重复申报。

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或分项目不应另行申报。

在历届广东省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评选中落选的项目不得再行申报。

 

第四章  评审及评选结果的公布

 

第十七条  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协会负责组织建立广东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项目推荐评选专家组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组委会)。专家组委会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负责对评选过程中相关问题做出决定。

第十八条  专家组委会由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协会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成。各专家应是具备高级技术职称、1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规划专家。

另设评审工作监审组,由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协会或地方规划协会抽选代表组成。

第十九条  广东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项目推荐评选程序:

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协会会同相关单位组织项目的评审工作,根据评审需求设置各评审分组。各评审分组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

(一)项目初审。由协会秘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有效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资格性审查,对不符合推荐要求的项目向申报单位提出补充、修改或退回意见。汇总初审意见后形成初审报告,提交专家组委会审议。

(二)小组评审。各评审小组专家对组内项目进行综合评选,采取记名打分方式,提出各等级推荐项目评审意见及提名名单。

(三)综合评审。专家组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各评审小组推荐情况,并集体评议并确定最终推荐项目提名名单。

(四)公示。将广东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项目提名名单在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协会官方网站公示5-7日,广泛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协会根据公示结果及专家组委会评议意见,公告广东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项目推荐最终名单。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协会对获得广东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项目一等和二等推荐等级项目,予以推荐全国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评选申报。

第二十二条  对于确定缓评的项目,由专家组委会确认缓评理由,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可以在下一届评选工作时向专家组委会提出复评。

 

第五章  奖励和惩处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广东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项目推荐等级的项目,申报单位和主要规划设计人员予以颁发证书。

第二十四条  评选专家必须遵守相关工作纪律,以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进行评选工作。对于违反相关评审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经专家组委会会议决定,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二十五条  获得推荐等级的项目如发现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经专家组委会会议审定,由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协会决定撤消其推荐资格,追回证书,以不良诚信记录在案。

对于有关情节性质严重的,专家组委会可以决定取消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申报资格,并在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项目推荐评选工作的全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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